江苏拟公布 慈善组织“信用档案”
2017-07-22 浏览次数:773

 2016年我国首部《慈善法》对“网络诈捐”、“摊派捐款”、“慈善腐败”等时下热点问题以立法的形式给予明确。江苏如何对《慈善法》的新要求一一落地?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在国家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以立法促进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提升透明度、公信力,引导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到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中来。

    《条例(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发布并更新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与此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信用档案”,并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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