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单位或个人可以享受什么优惠待遇?
2010-06-21 浏览次数:9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单位或个人,可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根据苏政办发[2005]98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江苏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慈善会的公益性、救助性捐赠,按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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