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爱心市民自愿结对资助孤儿实施办法(试行)
2012-03-12 浏览次数:1714

 

徐州市爱心市民
自愿结对资助孤儿实施办法(试行)
徐州市慈善总会
(2009年6月10日)
 
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市现有孤儿和“视同孤儿”(一般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出走无音信或远嫁他乡的未成年人)7180人。近几年,在当地政府的关心和家邦亲邻的照顾下,他们中的大多数生存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总体上看,孤儿的生活环境和学习条件仍非常艰苦,与一般家庭的孩子相比尚有很大差距,特别是缺少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关爱,身心健康受到很大影响。
孤儿的遭遇是不幸的,但命运是可以改变的。特别是在建设小康社会,共创和谐徐州的今天,孤儿理应受到更多的关爱,理应得到同龄孩子一样的快乐,理应和社会全体成员一起共享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进一步改善孤儿的生存、生活、学习条件,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作为各级各类慈善机构,更应当把“助孤”作为一件深得民心的善事来抓。为此,在市慈善总会主要领导的倡导带动下,市慈善总会全体领导成员(包括担任荣誉职务的企业家)身体力行,率先结对资助孤儿,从而引导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孤儿,奉献爱心,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爱心市民自愿结对资助孤儿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预期目标。按照先孤儿后“视同孤儿”的原则,力争2-3年实现所有孤儿(包括“视同孤儿”下同)都能得到结对资助,让慈善形成一种风尚,让每一个孤儿与我们同行。
二、资助人范围。凡有稳定收入、无传染性疾病、富有爱心的市民均可自愿结对资助1名或数名孤儿。
三、资助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对受助孤儿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
(二)经常通过电话、通信等形式,了解受助孤儿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加深感情;
(三)经常看望慰问受助孤儿,尤其在春节、中秋节、六一儿童节和孤儿生日,要向孤儿表达关爱,使受助人感受亲情的温暖;
(四)资助人对受助孤儿主要是给予经济资助和亲情关怀,不承担受助孤儿的监护责任和由受助孤儿个人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资助标准。资助标准应不低于全额享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市孤儿每月283元,农村孤儿每月155元,并随城乡低保自然增长机制而同步提高。原享受的城乡低保待遇不变。
五、资助金兑现方法。资助金兑现采取半年或一季度一次,可由资助人直接交付受助孤儿,也可委托徐州市慈善总会代为定期发放。委托发放的,需将资助金提前捐入徐州慈善基金会账户(户名:徐州市慈善基金会,开户行:中行解南支行,账号:485858206644)。
六、资助办理程序。有意结对资助孤儿的爱心市民,可向市慈善总会提出申请,由市慈善总会提供受助孤儿名单及相关信息,资助人确认后,填写《徐州市爱心市民结对资助孤儿登记表》,自填表次月起,资助人即须履行结对资助的义务和责任。
爱心市民也可登录徐州慈善网http://xzscszh.com ,点击“慈善救助”专栏,查询受助孤儿名单及相关信息,选定资助对象,填写《徐州市爱心市民结对资助孤儿登记表》,发至徐州市慈善总会邮箱:xzscshbgs@126.com,经徐州市慈善总会确认后,即可从次月起按规定履行结对资助的义务和责任。
七、资助期限。资助人和受助孤儿一旦确定资助关系后,一般应资助至受助人年满18周岁止。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市慈善总会确认,可终止资助:
(一)受助人拒绝接受继续资助的;
(二)受助人已年满16周岁,不再继续学习,能够自食其力的;
(三)另有其他资助人资助的;
(四)资助人因突发情况失去资助能力的;
(五)受助人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八、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开始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多方听取意见,不断修订和完善。
九、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徐州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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