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慈善形象大使活动办法
2011-02-23 浏览次数:1874

 

徐州市慈善形象大使活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慈善工作影响,做好慈善宣传、善款募集等工作,探索建立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动员机制,徐州市慈善会在全市范围内聘请慈善形象大使。
第二条 慈善形象大使的条件:富有爱心、本人自愿投入慈善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胜任慈善形象大使的各项工作;形象落落大方,举止端庄得体,待人亲和友善,综合素质优秀。
第三条 慈善形象大使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自愿报名参与,通过相应程序后,由市慈善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为方便开展工作,市慈善会发给慈善形象大使聘书和工作证。慈善形象大使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连续任满10年且工作业绩突出者授予荣誉慈善形象大使称号。
第四条 慈善形象大使的任务:
1、参与市慈善会组织的大型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慈善理念;
2、参与市慈善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努力做好劝


募工作;
3、参与市慈善会组织的各项救助活动,塑造徐州慈善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市慈善会办公室负责慈善形象大使的日常管理工作。慈善形象大使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组长1名,副组长2名,便于加强自身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慈善形象大使应自觉加强个人锻炼和修养:
1、注重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慈善理念;
2、加强慈善业务学习,提高慈善工作能力,主动为慈善工作献计献策;
3、正确处理做好本职工作和兼职慈善工作的关系,遵守市慈善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慈善会调度安排;
4、积极参与各项慈善公益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慈善工作任务;
5、参加各项慈善活动时应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保持良好形象。
第七条 建立慈善形象大使活动日制度。每月第二个周五下午为慈善形象大使活动日。活动日由慈善形象大使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慈善会领导或工作人员视情参加。活动日围绕慈善工作选择不同主题,学习业务,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研讨理论。
第八条 慈善形象大使以自愿为主,以兼职为主,以义工为主,不办理任何人事、用工手续,不发给工资薪酬。根据慈善大使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数额的通讯、交通、公关等费用补助。补助经费从慈善会已募善款增值部分中解决。
第九条 慈善形象大使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评比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认真履行慈善形象大使职责,从事各项慈善工作成绩显著者,通过适当途径予以表彰。对有下列行为的,劝其退出慈善形象大使行列:
1、由于自身原因,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者;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者;
3、出现重大投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4、年度评比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一般者;
5、由于主客观原因,本人自愿退出者。
第十条 市慈善会办公室应为慈善形象大使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1、提供政治、业务学习的有关文件资料;
2、提供慈善业务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
3、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工作。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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