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慈善会章程
2010-06-18 浏览次数: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徐州市慈善会(英文名xuzhou charity society,缩写xzcs)。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风尚,动员社会各界及境内外慈善资源,扶助社会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徐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徐州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文亭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面向社会,慈善为民,扶贫济困,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捐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现款:一次性捐赠一定数额的现金。
  2.期款:一次性认捐较大数额善款,在一定时间内分期付款。
  3.义工:以工抵款。按提供无偿劳动的技术含量及创造的价值计算。
  4.实物:按捐赠物品的成本价格折算。
  5.无偿献血。
  6.义演、义卖等。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慈善救助。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开展与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交流及合作活动。
(六)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积极探索符合徐州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的新路子。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
政部门审核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聘请高级顾问;授予名誉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本会可增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连聘连任。捐赠30万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个人,聘请为本会荣誉理事;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外币、等价实物的个人,聘请为本会荣誉副会长;捐赠2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个人,聘请为本会荣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徐州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徐州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
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为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徐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徐州市民政局和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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