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10-06-18 浏览次数:951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苏国税函[2007]12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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